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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长宁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细节决定成败,态度成就完美

    2024-12-03 01:44:01 206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特点:

    (1)风险低。虽然贴现业务是银行事先付出资金,购买汇票,但由于汇票是由其他商业银行承兑过的,所以相埘于贷款业务来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要低得多,只要贴现银行在票据的真实性及承兑行的资质上把住关。到期收回资金是不成问题的。

    (2)流动性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它把信贷资金的投放、收回与商品的货款回收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变现,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银行又可将经贴现并符合央行规定条件的票据向央行办理再贴现,克服银行信贷资金紧缺的困难,减轻贴现银行的头寸压力,增加贷款总额和贷款收益。因此无论对贴现方、还是对贴现银行来讲,贴现业务都是一项流动性极强的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有严格的规范:

    ①双冠头票号,票据的区别识别码。

    ②一致性要求: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③日期及期限:日期必需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注意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

    ④汇票的面额:出票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大小写要一致。

    ⑤签章一致性:出票人印鉴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需与出票人一致。

    ⑥银行承兑人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或签名)。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填写规范:

    (1)金额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但繁体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一定要在写完的数字后面标写“整”或“正”字,“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中文大写应该依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严禁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承兑汇票小写金额必需同时记载,两者必需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手后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手后的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初票据权利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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