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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3 04:00:01 19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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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票据业务是银行一项传统的资产业务,银行的票据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结合。开办票据业务,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活跃经济创造条件。

    多用票据,少发货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采取预付款方式还是应收款方式,只要资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只是资金成本的承担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双方的资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寻求合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将货币资金交易转换为信用交易。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缺失是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企业应收账款问题,需要确立信用工具,建设信用环境。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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