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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证认定时体检不合格包括哪些情况

    2024-12-01 04:00:01 74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凡有下列情况,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不合格!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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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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