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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即期信用证代办,良好的行业口碑

    2024-12-03 12:16:01 13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开证行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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