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服务:对于进口商而言,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当货物到港但进口商资金尚未完全到位时,进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即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对外付款,进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再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这使得进口商能够在不占用过多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先取得货物进行销售或加工,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阶段
信用证通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用。
受益人审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检查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等。如有问题,受益人应及时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国家风险: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不稳定等因素也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如该国发生战争、内乱、金融危机等,可能导致开证行无法正常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外汇管制加强,限制资金流出,使出口商难以收到货款。
进口商风险
恶意欺诈风险: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通过开立 “假信用证” 或在信用证中设置陷阱条款进行欺诈。如伪造信用证、修改信用证条款但不通知出口商等,诱使出口商发货,然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骗取货物。
提货后拒付风险:即使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进口商在提货后可能以货物质量不符、数量短缺等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或拖延付款。此时,出口商可能面临货物已交付但无法收回货款,且难以将货物运回或处置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