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信息
公正性声明:由申请机构作出公正性承诺,声明在检验检测活动中能够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机构认为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的其他与计量认证 / 认可相关的事项,如特殊的检验检测能力、以往的相关业绩等。
随附材料要求
独立法人实验室:需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如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除提供上述独立法人实验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外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文件、实验室设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外资实验室:在提供独立法人实验室所有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境外从事相关检测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
使用条件
资质条件:只有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使用 CMA 标志。
范围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时,才应当标注 CMA 标志。例如,某食品检测机构取得了对特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的资质,那么在对相应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出具报告时可使用 CMA 标志,对不在资质范围内的兽药残留检测则不可用。
特殊情况规定
可以不盖的情形:实验室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 CMA 标志。
不得加盖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 CMA 标志;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 “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 或类似表述。